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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丰信用社,高兴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丰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陈忠祥,该联社负责人。被告高兴国,男,195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工,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丰信用社诉被告高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丰信用社以被告高兴国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丰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丰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丰信用社承担。审 判 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侯仙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