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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0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晓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翠,咸宁巨丰实业有限公司,黄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664-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翠。被执行人咸宁巨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丰公司)。被执行人黄银华。本院在执行人王晓翠与巨丰公司、黄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银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晓翠与被执行人巨丰公司、黄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