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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明、陈永宝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71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樊,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伟明。被执行人陈永宝。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明、陈永宝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商特字第00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裁定书明确:对被申请人王伟明、陈永宝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三分场(商城)八区2幢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吴国用(2003)字第02018004-14-11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吴农商银高借字(j10201407814)第05338号]项下的债权[借款本金为2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5万元按《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登记债权额25万元范围内有限受偿。2015年3月17日,权利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4050元,申请执行费371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姑苏明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王伟明、陈永宝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三分场(商城)八区2幢1××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2××6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3)字第02018004-14-11号]进行评估,评估价405400元。经三次拍卖均流拍,流拍价259456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伟明、陈永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人表示不同意接收上述房地产以物抵债,表示案件先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亦不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商特字第0035号民事裁定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王 健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