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见喜与上海移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见喜,上海移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张见喜,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委托代理人陈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移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张见喜诉被告上海移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文芳独任审判。因被告上海移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不明,本案于2015年6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向被告上海移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见喜委托代理人陈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见喜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底签订《域名服务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域名和邮箱的查询和注册申请服务,合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30,8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七份《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证书》,但原告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域名根本没有相关注册信息。原告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张见喜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域名服务销售合同》,并返还服务费人民币30,880元。被告上海移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原、被告签订《域名服务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域名、邮箱技术服务等事宜,域名为:shanghaijiajuwang.TM十年,上海家具网.中国六年,上海家具网.公司六年,上海家具网.网络六年,上海家具网.cc六年,上海家具网.tv六年,上海家具网.biz六年,服务费合计30,8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30,880元,而被告仅为原告成功注册四个域名,即shanghaijiajuwang.TM,上海家具网.cc,上海家具网.tv,上海家具网.biz,合同约定的其他三个域名未注册。遂原告诉诸本院。审理中原告同意按平均计算每个域名的服务费。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域名服务销售合同》、域名注册证书、新网WHOIS信息查询资料等。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本院核实予以确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域名服务销售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七个域名均为独立使用,被告未注册的域名并未影响其他域名的使用,原告可就未注册的三个域名解除合同,被告应退还相应的服务费。因合同中未约定每个域名的服务费,审理中原告同意按平均计算,本院予以准许,故被告应退还原告13,234.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移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见喜域名服务费13,234.3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2元,由原告张见喜负担441.10元,被告上海移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0.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维新审 判 员 诸文芳人民陪审员 陆关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邹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