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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萍与李文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李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李萍,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被执行人李文斌,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李文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2213元,剩余未执行部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先分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