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元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