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元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