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潘存田与中方县牌楼坳镇罗渔村罗渔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存田,陈翠英,中方县牌楼坳镇罗渔村罗渔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存田,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牌楼坳镇。原告陈翠英,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牌楼坳镇。委托代理人彭利军,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方县牌楼坳镇罗渔村罗渔村民小组。组长,向太阳。委托代理人潘仁鹏,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桐木镇,中方县牌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潘存田与被告中方县牌楼坳镇罗渔村罗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渔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3日受理后,原告潘存田向本院提出追加陈翠英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追加。本案由审判员谷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佐茹、杨司妹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邓子园担任记录。原告潘存田及委托代理��彭利军、被告罗渔村民小组及委托代理人潘仁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存田、陈翠英诉称:原告为被告罗渔村民小组组集体成员。被告于2014年和2015年两次获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78.57万元和124.32万元。原告以独生子女家庭为由,要求被告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文件规定对原告增加一人份额。被告不执行国家计生政策,2014年3月分配78.57万元时未增加原告一人份额。现即将对124.32万元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增加一人份额分配征地补偿款并补足前次未增加一人份额补偿款,两次共计5472元。原告潘存田、陈翠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拟证明其主张的有关事实:1、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两份,证明原告基本情况及原告潘存田、陈翠英属于罗渔村民小组集体成员的事实;2、户籍信息登记表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情况;3、罗渔村2013年集体旱地被征资金分配表一份,证明罗渔村民小组2014年5月按291人每人2700元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事实;4、照片五张,证明罗渔村民小组2015年6月按每人4200元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事实;5、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对潘圣秋等独生子女家庭上访问题的回复,对《牌楼镇罗渔村罗渔组在分配集体征地款时,独生子女家庭没有享受增加一人份额》信访件回复:独生子女家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应增加一人份额;6、中方县人民政府中政发(2011)6号文件,证明依据《中方县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实施办法》,罗渔村民小组在分配征地补偿款应对原告增加一人份额。被告罗渔村民小组��原告所举的全部证据均无异议,予以认可。被告罗渔村民小组答辩称:1、原告在2014年分配78.57万元集体土地补偿款时同意不增加一人份额,现78.57万元和124.32万元已经全部分配到户,无法追回;2、法律规定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由所在单位落实执行。被告罗渔村民小组经开会表决,大多数群众同意对独生子女家庭发放1000元奖励金,不同意增加一人份额;3、原告未按时参加孕检,不能享受增加一人份额。被告罗渔村民小组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拟证明其主张的有关事实:1、岩坡土地分配方案会议记录,证明罗渔村民小组过半数村民对独生子女家庭分配集体土地补偿款时不同意增加一人份额,而按每户1000元奖励;2、罗渔组岩坡征地补偿款分配到户明细表,证明124.32万元征地补偿款于2015年6月按296人每人4200元分配到户的事实;3、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发放名单,证明���渔村民小组共有17户独生子女家庭,部分家庭领取每户1000元奖励的事实;4、罗渔村2015年度孕检情况登记表,证明原告未按规定进行孕检。原告提出质证意见称:对被告所举证据2、3无异议,但证据1的会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4即使原告存在不符合孕检规定情况,也不影响土地补偿款分配。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及被告提交的证据2、3,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采信;被告所举证据1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证据4的孕检情况与土地补偿款分配无关,本院不予确认、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潘存田、陈翠英为被告罗渔村民小组组集体成员,为独生子女父母。被告罗渔村民小组于2014年5月按291人每人2700元分配征地补偿款78.57万元,2015年6月按296人每人4200元分配征地补偿款124.32万元。原告提出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文件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在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时应增加一人份额分配,被告以村民小组会议多数人不同意及原告违反孕检规定为由拒绝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分配征地补偿款,双方形成纠纷。被告罗渔村民小组共有独生子女家庭十七户。本院认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原告潘存田、陈翠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应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村民小组会议形成的分配决定违反法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违反孕检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不影响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故罗渔��民小组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应依法对潘存田、陈翠英增加一人份额分配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二)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中方县牌楼坳镇罗渔村罗渔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发原告潘存田、陈翠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5392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方县牌楼坳镇罗渔村罗渔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 若人民陪审员 肖 佐 茹人民陪审员 ���司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 子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