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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杨来营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杨来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035号原告王小平,男。被告杨来营,男。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平诉被告杨来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小平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平负担。审判员 司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福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