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立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冯文东等诉刘保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文东,侯善霞,刘庆侠,冯鑫,冯赫,刘保金,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立保字第41号申请人冯文东,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侯善霞,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刘庆侠,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冯鑫,男,201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冯赫,男,201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刘保金,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申请人刘利,男,成年,住郯城县。申请人冯文东、侯善霞、刘庆侠、冯鑫、冯赫因与被申请人刘保金、刘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保金驾驶的鲁Q9XX**号轻型普通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保金驾驶的鲁Q9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学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