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李柏光与广东捷力丰印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柏光,广东捷力丰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390号原告:李柏光,男,194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广东捷力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组织机构代码证:61764669-6。法定代表人:吴燕霞。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丽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了原告李柏光与被告广东捷力丰印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10月16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柏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柏光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