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顺法民一特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秋芬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秋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民一特字第28号申请人郭秋芬,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427。申请人郭秋芬申请宣告胡公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秋芬认为胡公林于1995年1月离家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胡公林死亡。经查,胡公林,男,193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郭秋芬的丈夫,其于1995年1月失踪后,多年来经家人采取多种办法寻找,但至今仍无音讯,下落不明。郭秋芬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胡公林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胡公林的公告及张贴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胡公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已满,但胡公林依然下落不明,故本院对胡公林死亡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胡公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岑文豪审 判 员  何 瑾代理审判员  潘惠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 贵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