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麦理哲与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94号原告:麦理哲,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潘建文,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麦理哲诉被告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理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麦理哲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嘉慧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