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慧琴诉被告王新菊、朱礼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44号原告吴慧琴。被告王新菊,1973年11月30日。被告朱礼明,与王新菊系夫妻关系。原告吴慧琴诉被告王新菊、朱礼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慧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新菊、朱礼明价值17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庭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新菊、朱礼明价值17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吴慧琴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建设小区1号26幢的房产(房产证号:××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