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一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澧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孙圣志、李小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982号原告澧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澧县澧阳镇澧浦路。法定代表人邓绍南,主任。委托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圣志,男。被告李小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孙圣志、李小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澧县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澧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圣志、李小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澧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澧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交纳。审 判 员 徐先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