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杜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378号原告杜某,女。被告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韧弘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