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7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苍南县金乡振生印刷厂、罗凤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苍南县金乡振生印刷厂,罗凤,罗凤铨,苏美月,林振生,苍南县金乡鑫富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9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学津。被执行人:苍南县金乡振生印刷厂,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林振生。被执行人:罗凤。被执行人:罗凤铨。被执行人:苏美月。被执行人:林振生。被执行人:苍南县金乡鑫富印刷厂,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许爱芬。被执行:人苍南县蓝达印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方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苍南县金乡振生印刷厂、罗凤女、罗凤铨、苏美月、林振生、苍南县金乡鑫富印刷厂、苍南县蓝达印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10时至2015年10月9日10时止在淘宝网苍南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罗凤女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东仓路198号(现门牌号为东仓路202号)房屋一间。2015年10月9日,许明良(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珊瑚苑5号楼301室)以人民币23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罗凤女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东仓路198号(现门牌号为东仓路202号)房屋一间(建筑面积:385.35平方米,所有权证号:苍房权证苍字第××号)归买受人许明良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49.7平方米,证号:苍国用(2001)第01-1165号]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许明良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许明良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许明良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所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节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