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燕某某,谭福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625号原告:吴翠燕某某,女,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29号金科雅苑4栋18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7307023020。被告:谭福明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繁荣街禾川大街203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29号金科雅苑4栋1802房,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6712030058。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翠燕某某诉被告谭福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传票,原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775元,由原告吴翠燕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立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