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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6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郭某甲,向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2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69号。法定代表人万旭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山,该行职工。被告郭某甲,男,1949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向某某,女,1958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郭某乙,男,2004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理人郭某甲(系郭某乙祖父),男,1949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理人向某某(系郭某乙祖母),女,1958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郭某丙,女,2010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理人郭某甲(系郭某丙祖父),男,1949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理人向某某(系郭某丙祖母),女,1958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郭云亮,男,1966年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郭华富,男,1965年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诉被告郭某甲、向某某、郭某乙、郭某丙、郭云亮、郭华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