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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荣坤与叶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坤,叶永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891号原告李荣坤,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士峰,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叶永宝,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美荣,平邑县平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荣坤与被告叶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荣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士峰、被告叶永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美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荣坤诉称,2015年6月25日,借款人王振忠借我现金80000元,被告叶永宝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下落不明。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永宝辩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该笔款不是我所借,是在胁迫之下写的担保。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借款人王振忠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由被告叶永宝提供担保,并为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李荣坤现金,小写8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3天,期满一次性归还,不得违约,大写捌万元整。1、违约责任:借款人到期不按规定时间金额还款,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每万元,每一天%10的违约金。并负担出借人为追要欠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交通费等等)。2、担保责任:借款人到期不按规定时间金额还款,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还款,并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以上费用。并互负连带责任,保证期两年。两年后交法院执行。3、借方同意下按手印签名生效。不再另立字据。借款人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款人王振忠、担保人叶永宝(签名并捺印),借款时间2015年6月25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原告李荣坤于2015年1月22日以其诉求诉至本院。同时查明,被告叶永宝辩称该笔款不是其所借,是在胁迫之下写的担保,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上述事实,系根据本院的庭审查证、当事人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等书面材料所证实的情况认定的。其证据材料现均已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王振忠向原告李荣坤借款,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有被告王振忠书写的借条1份为证,该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李荣坤要求被告叶永宝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李荣坤要求被告叶永宝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原、被告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叶永宝应自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计息。被告叶永宝辩称该笔款不是其所借,是在胁迫之下写的担保,因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永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荣坤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计息)。二、驳回原告李荣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叶永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欣审 判 员  孙维运人民陪审员  刘续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莉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