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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徐慧琳,抚州市临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章某。原告吴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慧琳、被告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2013年农历12月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农历正月初十举行订婚仪式,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好,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挣的钱全部交给其父亲,原告没有一分钱过手,被告甚至经常怀疑原告藏私房钱补贴娘家。相亲时,被告隐瞒其患有××史,直到2014年农历8月,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吃药,被告谎称是治疗消化系统的药,后来被告病情越来越严重,到上海多家医院治疗。2015年正月,原告怀孕,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漠不关心和对孩子无所谓的态度,导致原告完全丧失与被告共同生活的决心。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2013年农历12月,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一见钟情。同居期间,我对原告无微不至的照顾,不舍其外出劳作,因此家庭经济收入完全由我和父母承担。原告在其父母的挑唆下变本加厉从我处获得更多钱财。原告所说隐瞒其患××史,实际上我自己也一直不知情,直到第一次陪同原告孕检时才检查发现××史。平时生活中原告对我的病情不闻不问,甚至以离婚为要求多次要我给原告账户打钱。有记录的转账分三次总计48000元及一次2000元。2015年春节后,原告与我一起到上海生活,后检查原告怀有身孕,但原告得××情加重需要住院治疗时,提出要与我离婚,甚至不打招呼独自回老家。对于原告肚中的小孩,我希望在小孩出生后可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正月初十举行订婚仪式,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曾生育一男孩,因患病夭折。2015年2月原告检查发现怀有身孕,现已八个多月。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及经济原因争吵。2015年,被告在上海治疗XX病期间,原告担心被告的病情对肚子小孩有影响,坚持回到临川娘家生活,被告则要求原告回上海与其父母一起生活,双方为此互不相让,争执不休,导致夫妻关系一度紧张。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籍信息、结婚登记查查处理表、短信内容、被告提供的银行存款回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和睦相处,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均年轻且结婚时间不长,双方有一个相互磨合适应的过程,故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亦属正常。双方婚后曾生育一个孩子但某,现原告又已怀孕,尚未分娩,双方更应珍惜这份情缘和来之不易的家庭,为即将出生的孩子提供一个完整的家庭和良好的成长环境,在日常生活中,多给予对方理解、关心和照顾,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矛盾,共同面对困难和承担家庭责任,夫妻之间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尧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