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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婕与陈全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陈婕,农民。被执行人陈全辉,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婕与被执行人陈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被告陈全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婕借款本金2万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400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陈全辉已付的800元从中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被告陈全辉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到土地信息被另案查封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305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徐 松执行员  李 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