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赖强与黎礼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99号原告赖强。被告黎礼恩。原告赖强诉被告黎礼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程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2日起,原告为被告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安富村从事打炮、挖坑、装水管等排污工程工作,但工作完成后被告仍拖欠工资11175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11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收据28份,证明原告为被告的工程从事打炮和挖坑工作,原告每天从事的工作均由被告出具收据对原告工作量及应收取的工资予以确认,但未有向原告支付工资。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案经开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证据1,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证据2中号码0012849的收据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名,本院不予采纳,证据2中的其他收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4月12日至5月8日,原告为被告从事排污工程的打炮、挖坑等工作,应得报酬16875元,被告支付了6000元后,余款10875元至今未付,原告遂提起本诉。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为被告完成双方约定的排污工程工作,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本院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0875元,对原告诉请中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黎礼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强支付劳务报酬10875元;二、驳回原告赖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礼恩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强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鹤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