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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翌凡与黄富来、赵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翌凡,黄富来,赵丽,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40-1号原告王翌凡,男,200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理人王伟,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富来,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赵丽,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2层。机构代码:68461735-0。负责人王海松,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机构代码:66724387-9。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翌凡与被告黄富来、赵丽、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40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初 宁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泳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