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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住四川省井研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8日被抓获,同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5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5月底一天凌晨3时许,在其租住的潮州市区凤新街道陈桥村“温馨住宿”303房,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柯某在该房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3时许,在上述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廖某在该房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6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吸毒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廖某、柯某、彭某伟、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爱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琰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