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生永、鲍升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生永,鲍升华,鲍济群,陈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566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张生永。被告鲍升华。被告鲍济群。被告陈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慎波、王德霞、高征、曹学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的财产4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慎波、王德霞、高征、曹学爱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烈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翠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