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达伟与杭州微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达伟,杭州微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765号申请执行人赵达伟。被执行人杭州微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荣。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杭滨劳人仲字(2015)第16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杭州微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赵达伟补偿费及违约金共计15000元,并应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11月、2015年1月至3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至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2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微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1765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清审 判 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伟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