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赵尔银申请雄伟借款合同终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尔银,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肃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赵尔银,男,汉族。被执行人雄伟,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赵尔银与雄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雄伟送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因申请执行人赵尔银与被执行人雄伟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赵尔银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尔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肃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赵永军审判员 蔡彦堂‘审判员刘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