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路彩霞与张振红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彩霞,张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路彩霞被执行人张振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彩霞与被执行人张振红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振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振红给付申请执行人路彩霞案件款141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张振红有能力而拒不履行该案所调解义务,我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对张振红进行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3000元的处罚。在拘留期间张振红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的履行该案义务。XX红已经完全履行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洛川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