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静与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金初字第30号原告:黄静,又名黄荣,女,1952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汝阳县,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郑金永,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站伟,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747924-4,住所地汝阳县城人民路29号。法定代表人:单秋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富强,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静与被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静撤回对被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86元,由原告黄静承担。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 毅人民陪审员 郑梦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