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7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包颖与杨涛、陈睿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颖,杨涛,陈睿,仲文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783-1号申请执行人包颖。被执行人杨涛。被执行人陈睿。被执行人仲文贤。申请执行人包颖与被执行人杨涛、陈睿、仲文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商初字第3022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3)南执字第10246号。2015年2月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执指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进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商初字第30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顺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