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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二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徽博大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闫思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博大肥业有限责任公司,闫思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665号原告:安徽博大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超,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效斋,男,54岁,汉族,退休职员,大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胜利中路。被告:闫思虎,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原告安徽博大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思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日,被告租赁原告厂房用于经营,合同订立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租赁费用,至今拖欠原告原告租金90000元并偷偷搬离,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清租金。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及地址信息,应视为法律规定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完全符合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会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