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中民初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枚加与深圳市聚时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3504号原告:李枚加,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深圳市聚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3066号园林大厦501房。法定代表人:石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枚加诉被告深圳市聚时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枚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枚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