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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沈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364号原告:杨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之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