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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姚志强与张利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020号原告:姚志强。被告:张利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志强与被告张利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志强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姚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