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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6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伍大秀、陈兴容等与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大秀,陈兴容,陈兴萍,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210号原告伍大秀,女,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冯强,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容,女,汉族,1971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刘成易,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萍,女,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成易,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91内,组织机构代码56346509-8。投资人陈兴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泽东,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丽,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大秀诉被告陈兴容、陈兴萍、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伍大秀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大秀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大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彦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