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姚叶平与王玮、夏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叶平,王玮,夏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姚叶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来山,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玮,居民。被告:夏建国,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负责人:栾立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叶平与被告王玮、夏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叶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玮、夏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叶平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玮、夏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姚叶平负担。审 判 长 张少春审 判 员 王跃华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