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664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道爱,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梦溪,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牛家武,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况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