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某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姜某、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726号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甲,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乙,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年*月*日出生。被告李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姜某、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为40.5元,由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