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5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大平诉被告朱祖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平,朱祖贵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589号原告王大平,男,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朱祖贵,男,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平诉被告朱祖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平撤回对被告朱祖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大平负担。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