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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赖美蓉与被告薛春莲、揭建华、第三人周春兰、王炳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初字第739号原告赖美蓉,女,住明溪县。被告薛春莲,女,住明溪县。被告揭建华,男,住明溪县。第三人周春兰,男,住明溪县。第三人王炳富,男,住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美蓉与被告薛春莲、揭建华、第三人周春兰、王炳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美蓉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美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赖美蓉负担。审判员 洪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敏晶附:(2015)明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