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与尹雪星、左新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负责人肖小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新,系该行职员,代理权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尹雪星。被执行人左新仔。被执行人江福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尹雪星、左新仔、江福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尹雪星、左新仔、江福来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52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5.0525万元,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新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颜 斌审判员  宋炳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小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