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程根、张黎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723号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西客运站(底楼)。法定代表人刘必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文韬,男,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系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徐然泐,女,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系该社员工。被告程根,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被告张黎黎,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程根、张黎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