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勤、周某、周永祥、陈凤琴与被执行人王茂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孙勤,女,1976年3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人周永祥,男,1949年1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凤琴,女,1950年5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茂义,男,1956年2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勤、周某、周永祥、陈凤琴申请执行王茂义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少民终字第70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30000元,余款65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还款期限长,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2011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熊明星执行员 周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