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赵友辉与胡怀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友辉,胡怀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赵友辉,男,汉族,干部。被执行人胡怀南,男,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友辉与被执行人胡怀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友辉撤销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