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xx诉被告河南xxx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河南xxx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2038号原告xx,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xxxx,身份证号xxxxx。被告河南xxx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河南xxx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xxx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飞承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