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海岛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执字第781号罪犯刘海岛,男,1990年6月29日生,满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2013年9月18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海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海岛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能够缴纳罚金,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202.1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刘海岛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海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南洙审判员 金亨今审判员 张玉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