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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池家光与陈芳、杨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372号原告池家光,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芳,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杨霖,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家光诉被告陈芳、杨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家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芳、杨霖名下价值2252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芳、杨霖名下价值225200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池家光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