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梁山鲁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成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山鲁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催字第18号申请人:梁山鲁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安。。申请人申请人梁山鲁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汇票付款期限已经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梁山鲁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汇票一份(号码为32682593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嘉善月月好金属材料制品厂,收款人南京万玺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1月2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梁山鲁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梁山鲁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祖国宏审 判 员 庄 育助理审判员 安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