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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冯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某偿还申请人李某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4月5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被执行人冯某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900元、二审受理费1820元,被执行人冯某承担执行费111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