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朱建豪与一加三餐(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建豪,一加三餐(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豪,住广州市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加三餐(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影。上诉人朱建豪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建豪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在没有经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上诉人的买卖合同案件变更,将上诉人起诉的买卖合同纠纷认定为产品责任纠纷没有事实与依据。(二)本案是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为一起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纠纷,买受人住所地及收货地也就是合同履行地均为萝岗区,而且涉案产品是被上诉人通过送货方式将货物交付到上诉人手中,上诉人在网购平台上留下的收货地为广州市萝岗区,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起诉时虽然没有明确本案的案由,但原审法院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立案受理本案,上诉人对此无异议,故本案应根据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征询上诉人的意见,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产品责任纠纷,并根据相关的法律认定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应由广州市萝岗区与广州市黄埔区并区后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来源: